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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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德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金人民币102000元(已支付)。 二、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德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金人民币398000元(已支付)。 三、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德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金人民币442000元。 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赔偿款413076.6元。 五、上述款项直接汇入原告指定的银行账户(***,建行宁德车站支行,6217001890008563600)。 六、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953元,减半收取10476元,由原告负担2566元,由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德中心支公司负担5500元。由***负担24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办法:到本院领取省财政厅印制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缴费通知书,至迟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到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12-26 |
| 发布日期 | 2020-04-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