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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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01民初1212号民事判决; 二、郑州升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郑州拖拉机厂6,488,374.64元,并支付自2017年1月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其中2019年8月19日前资金占用费的计算标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资金占用费的计算标准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郑州拖拉机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88,808元,由郑州升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承担51,596元,郑州拖拉机厂承担37,212元;保全费5000元,由郑州升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67,633元,由郑州升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承担32,714元,郑州拖拉机厂承担34,919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12 |
| 发布日期 | 2020-04-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