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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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忠市利通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70244.6元; 二、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159元; 三、被告***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72元,公告费820元,由原告***负担638元,由被告***负担115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07 |
| 发布日期 | 2020-04-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