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安阳丰昶液压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安阳天正塑业有限公司
河南安阳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关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限被告安阳天正塑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安阳丰昶液压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代偿款38万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原告向本院主张权利之日起计算至本判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安阳丰昶液压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00元,由被告安阳天正塑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8-12
发布日期 2019-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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