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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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湖北当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当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店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向原告湖北当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店支行偿还借款本金47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至2019年7月21日共计85312.71元,2019年7月22日起,以借款本金47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4.97%的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湖北当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店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374元(原告湖北当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店支行已预交4687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8 |
| 发布日期 | 2020-04-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