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陕西金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韩城分公司 陕西金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省博德家辉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陕西金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韩城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河南省博德家辉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货款101203.24元,并支付逾期付款损失(自2017年2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二、被告陕西金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韩城分公司对上述款项不足以承担的部分,由被告陕西金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24元,由原告负担100元;由被告陕西金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韩城分公司负担2324元;不足以负担的部分,由被告陕西金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04 |
| 发布日期 | 2020-04-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