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2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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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被告广东特易购商业有限公司广州圣地分公司、广东特易购商业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第799777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被告广东特易购商业有限公司广州圣地分公司、广东特易购商业有限公司向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支付维权合理费用2000元;

三、驳回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300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3250元,被告广东特易购商业有限公司广州圣地分公司、广东特易购商业有限公司负担50元(上述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由被告负担部分在上述履行期限内直接向其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广东特易购商业有限公司广州圣地分公司、广东特易购商业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3-03
发布日期 2020-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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