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金川集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湖北其恒商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湖北其恒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金川集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货款423000元,并从2014年2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 二、被告***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510元,由被告湖北其恒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被告湖北其恒商贸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12-06 |
| 发布日期 | 2020-04-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