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位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安徽省聚龙置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车位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安徽省聚龙置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2010年11月5日签订的二份《凤山豪庭停车位有偿使用协议》; 二、被告安徽省聚龙置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在本判决书生效后二十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车位使用费336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0元,由被告安徽省聚龙置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于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640元,交费账12×××755,收款人宿州市财政局,开户行农业银行城中支行,汇款用途栏注明编码05301-053101,逾期不交纳按撤回上诉处理),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6-17 |
| 发布日期 | 2020-04-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