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南诺普斯贸易有限公司 河南中恒美新材料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南诺普斯贸易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河南中恒美新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997736.46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275728.28元货款按照日万分之五自2018年10月14日起计算至该笔货款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21901.11元货款按照日万分之五自2018年11月17日起计算至该笔货款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180277.11元货款按照日万分之五自2018年6月17日起计算至该笔货款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384781.73元货款按照日万分之五自2018年7月1日起计算至该笔货款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135048.23元货款按照日万分之五自2018年7月1日起计算至该笔货款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100000元利息); 二、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河南中恒美新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778元,减半收取6889元,由被告河南诺普斯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五份,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8 |
| 发布日期 | 2020-04-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