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备纠纷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4-2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湖南省衡五建设有限公司
衡阳市雁峰区立新村建筑材料租赁中心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建筑设备纠纷
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省衡五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6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廖仁礼提供担保的小型轿车一辆(车牌号:湘D×××××,车辆识别代号:××××××××××),在查封期间,不予办理担保物买卖、抵押及所有权转移手续。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2020-01-17
发布日期 2020-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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