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备纠纷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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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衡五建设有限公司 衡阳市雁峰区立新村建筑材料租赁中心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筑设备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省衡五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6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廖仁礼提供担保的小型轿车一辆(车牌号:湘D×××××,车辆识别代号:××××××××××),在查封期间,不予办理担保物买卖、抵押及所有权转移手续。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01-17 |
| 发布日期 | 2020-04-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