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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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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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2018)浙1121民初3616号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浙江稠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给上诉人***人民币4681205.17元及利息(2018年8月1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按全国银行业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81714元,减半收取40857元,由上诉人***负担21707元,由上诉人浙江稠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9150元。鉴定费用,由上诉人***负担129751元,由上诉人浙江稠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1446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4109元,由上诉人***负担10739元,由上诉人浙江稠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37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04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