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4-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天津顺天福食品有限公司
天津市兴关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
天津顺天福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津0117民初4218号

原告(反诉被告):天津顺天福食品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姚建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充已,天津东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天津市兴关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住***。

法定代表人:廉双利,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希,天津佑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明,天津佑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天津顺天福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兴关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被告天津市兴关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于2019年10月29日提起反诉,本院受理。2019年11月21日,被告(反诉原告)天津市兴关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被告(反诉原告)天津市兴关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的反诉按撤诉处理。

反诉案件受理费6501.9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天津市兴关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负担。

审判员岳孟秋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刘金芳

裁判日期 2019-11-21
发布日期 2020-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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