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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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2019)津0110民初1628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二、撤销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2019)津0110民初162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变更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2019)津0110民初162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中国民航大学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上诉人天津市宝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764469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以欠付的工程预付款5373965元为基数,承担自2014年2月17日至2014年5月6日期间的逾期付款责任;以欠付的工程预付款3373965元为基数,承担自2014年5月8日至2014年6月2日的逾期付款责任;以欠付的工程预付款1373965元为基数,承担自2014年6月4日至2014年7月9日逾期付款责任;以欠付的工程进度款2000000元为基数,承担自2015年1月19日至2015年2月11日的逾期付款责任;以欠付的工程进度款1000000元为基数,承担自2015年6月16日至2015年8月13日的逾期付款责任;以欠付的工程进度款460000元为基数,承担自2015年7月13日至2015年7月19日的逾期付款责任;以上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四、驳回上诉人天津市宝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上诉人天津市宝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 六、驳回上诉人中国民航大学的其他上诉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93041元,由上诉人天津市宝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87046元,由上诉人中国民航大学负担5995元;一审反诉费5258元,由上诉人中国民航大学负担。保全费5000元,由上诉人中国民航大学负担。鉴定费47000元,由上诉人天津市宝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3500元,由上诉人中国民航大学负担235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98918元,由上诉人天津市宝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88887元,由上诉人中国民航大学负担10031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16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