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分包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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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分包纠纷 |
| 法院 | 明光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合肥永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南京久安脚手架有限公司明光分公司工程款1030806.2元及利息。利息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包含以3030806.2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25日至2019年8月14日的利息,以2830806.2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15日至2020年3月24日的利息,以1030806.2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25日至付清时止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南京久安脚手架有限公司明光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受理费15000元,减半收取7500元,由原告南京久安脚手架有限公司明光分公司负担2500元,被告合肥永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0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合肥永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30 |
| 发布日期 | 2020-04-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