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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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7民初2007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撤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7民初20072号民事判决第四项; 三、变更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7民初2007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确认***因本案道路交通事故应得赔偿款为676750.1元; 四、变更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7民初20072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604428.28元; 五、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给付义务人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5759元(***已预交),由***负担734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担502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404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已预交),由***负担100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担2304元。经当事人同意,各方当事人应当将其应当负担的部分迳付预交方。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08-19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