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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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60000元,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县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内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84080.53元,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三、驳回***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上述款项支付至:账户***,账号62×××71,开户行农业银行天津港中支行) 案件受理费1461元(减半收取),鉴定费3632元,共计5093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3 |
| 发布日期 | 2020-04-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