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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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辉县市恒通运输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 安徽全衡资产价格评估鉴定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纠纷 |
| 法院 | 巢湖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10344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90元,本院减半收取1245元,由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负担1145元,由原告***负担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 发布日期 | 2020-04-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