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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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商丘创世钢材市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借款本金235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10月29日开始,按约定月利率1.5%计算至2014年11月23日;2014年11月24日之后的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

二、***对商丘市三和化工有限公司位于商丘市睢阳区南京路西段南侧办公室楼(产权证号:商丘市房权证2007字第××号、他项权证号:商丘市房他证2014字第00071107号)拍卖、变卖或折价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商丘市三和化工有限公司、***对判决第一项确定的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商丘市三和化工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可向商丘创世钢材市场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6800元,由被告商丘创世钢材市场有限公司、商丘市三和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八份,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1-08
发布日期 2020-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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