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州华宝食品有限公司 山东泗水巨烽食品有限公司 邢台曼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邢台曼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华宝食品有限公司支付9175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9年7月16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9175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47元,由被告邢台曼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2 |
| 发布日期 | 2020-04-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