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2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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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掖市张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张掖市张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甘州区城乡公共交通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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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市中心支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付原告***各项费用共计276889.78元,扣抵原告应给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市中心支公司支付的鉴定费1700元,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市中心支公司再赔偿原告275189.7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付清;

二、原告***退还被告***垫付的医药费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付清;

三、被告***、张掖市张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张掖市张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甘州区城乡公共交通分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079元,减半收取3539.50元,原告***负担995.50元,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市中心支公司负担2544元。原告已交纳,被告负担的受理费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市中心支公司直接给付原告,本院退还原告的受理费3539.5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4-02
发布日期 2020-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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