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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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平顶山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鲁山支行 鲁山县圣云农机销售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鲁山县圣云农机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贷款本金4,000,000元及截止至2018年5月22日的利息、罚息和复利共计4,712.5元(2018年5月22日之后的利息、罚息和复利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二、平顶山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鲁山县圣云农机销售有限公司追偿; 三、***以与***的夫妻共同财产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以与***的夫妻共同财产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鲁山县圣云农机销售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838元,由鲁山县圣云农机销售有限公司、平顶山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6-27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