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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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财产损失合计122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 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范围内,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交通费合计10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 三、***、北京兴华圣杰商贸有限公司、北京兴华圣杰物流有限公司分公司共同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交通费合计373227.9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 四、驳回***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鉴定费4050元(***已预交),由***、北京兴华圣杰商贸有限公司、北京兴华圣杰物流有限公司分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案件受理费33406元(***已预交16703元),由***负担19276元,由***、北京兴华圣杰商贸有限公司、北京兴华圣杰物流有限公司分公司共同负担1413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17 |
| 发布日期 | 2020-04-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