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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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 锦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锦州市中心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运输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因事故所造成的人身损失共计22162.84元(赔偿明细附后),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在客运承运人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21054.84元; 二、原告***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人身损失共计22162.84元,在扣除客运承运人责任险保险金21054.84元后,由被告锦州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1108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8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02 |
| 发布日期 | 2020-04-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