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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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承德城市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于2019年9月30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被告***并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将位于双桥区(原燃气公司办公楼)房地产权证号:00××03(附件一平面图)的1-5层,建筑面积1101.76平方米,与一楼后面约50平方米的临建房房屋腾空交付原告承德城市燃气有限责任公司。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承德城市燃气有限责任公司自2012年7月6日至2019年9月30日房屋租金1590000.00元;2019年10月1日以后房屋租金按实际占用天数计算,具体计算方式为(520000.00元/年÷365天/年×实际占用房屋天数)。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承德城市燃气有限责任公司违约金477000.00元。 四、被告***对二、三项给付内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五、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09.0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6-10 |
| 发布日期 | 2020-04-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