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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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吉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格瑞德集团有限公司 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吉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合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山东格瑞德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吉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合分公司签订的《中央空调工程施工合同书》与《通风工程施工协议书》; 二、被告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吉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山东格瑞德集团有限公司违约金551,775元[(3,500,000元+178,500元)×30%×50%]、保证金50,000元及利息(本金50,000元为基数,自2013年4月2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之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山东格瑞德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182元(已交7,591元,原告山东格瑞德集团有限公司应补交7,591元),由被告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吉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29 |
| 发布日期 | 2020-04-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