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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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沈阳金美佳陶瓷有限公司 沈阳卓越陶瓷有限公司 沈阳红运陶瓷有限公司 法库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沈阳卓越陶瓷有限公司、沈阳红运陶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法库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4,000,000.00元及截利息153,972.86元; 二、被告沈阳卓越陶瓷有限公司、沈阳红运陶瓷有限公司、***、***在实际向法库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履行清偿义务后,可以依法向沈阳金美佳陶瓷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法库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106.00元、公告费560.00元,由被告沈阳卓越陶瓷有限公司、沈阳红运陶瓷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17 |
| 发布日期 | 2020-04-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