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诸暨皓瑞置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诸暨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共同归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行借款本金381445.06元,支付至2018年12月20日止的利息6938.31元,合计388383.37元,并支付自2018年12月21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按照合同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的利息,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应支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行律师代理费6100元,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若被告***、***不能履行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则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行对被告***、***所有的坐落于诸暨市房屋[诸房预抵字第00023244号]经法定程序处置后所得价款在最高额70万元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诸暨皓瑞置业有限公司对被告***、***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行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217元,财产保全费2520元,合计9737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17 |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