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新疆联合盛鑫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新疆筑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木齐垦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新疆筑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新疆联合盛鑫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货款83880元; 二、被告新疆筑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新疆联合盛鑫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损失699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36元,保全费929元,合计1965元,由被告新疆筑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26 |
| 发布日期 | 2020-04-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