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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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天路福建材有限公司 四川乐山紫燕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四川犍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犍为新万兴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犍为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四川天路福建材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四川犍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767,356.56元,并支付相应利息(截止2019年6月28日尚欠利息3,643,620.16元;自2019年6月29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2.625倍计算;如遇基准利率调整的,则根据调整日当日的基准利率及上浮比例调整); 二、被告四川天路福建材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四川犍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10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截止2019年4月24日尚欠利息462,297.48元;自2019年4月25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0.6875%计算); 三、原告四川犍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抵押的房产(其中***抵押房屋房产证号为:犍房权证犍为字第××号;***抵押房屋房产证号为:犍房权证2005字第××号,犍房权证2007字第××J0008580号;***抵押房屋房产证号为:犍房权证犍为字第××号的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项债权最高限额50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原告四川犍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四川乐山紫燕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抵押的位于犍为县玉津镇联合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二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原告四川犍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质押的四川乐山紫燕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股权(其中***860万股、***140万股)的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二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被告犍为新万兴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在最高限额5,163,243.75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七、被告***、***、***对上述第一项债务在最高额22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八、被告***对上述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 任; 九、驳回原告四川犍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用169,54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四川天路福建材有限公司、四川乐山紫燕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鉴定费47,200元,由原告四川犍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诉讼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12 |
| 发布日期 | 2020-04-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