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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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美家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四川仁寿三宇置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仁寿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1421民初1311号 原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波,四川国普律师事务所。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四川美家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彭泽云,执行董事。 被告:四川仁寿三宇置业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卢勇,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四川美家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仁寿三宇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郭俊芳 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邓超利 |
裁判日期 | 2020-04-21 |
发布日期 | 2020-04-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