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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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庆云县人民医院 嘉祥金顺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3001.25元。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付清。 二、被告***、嘉祥金顺运输有限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被告张洪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05 |
| 发布日期 | 2020-04-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