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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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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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望奎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给付原告***理赔款163744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00元、鉴定费8000元,由原告***负担30元,由被告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负担99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如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可以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上述期间从本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逾期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 |
| 裁判日期 | 2019-11-13 |
| 发布日期 | 2020-04-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