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分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中心支公司
邢台茂翔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北省任县人民法院(2019)冀0526民初36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河北省任县人民法院(2019)冀0526民初36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原审被告邢台茂翔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赔偿原审原告***、***、***、***、***6853.7元,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审原告***、***、***、***、***112367.81元,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分公司赔付原审原告***、***、***、***、***58308.2元;

三、驳回原审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原审原告***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诉讼费负担不变;二审案件受理费4693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分公司负担4143元,由被上诉人***、***、***、***、***负担500元,由邢台茂翔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负担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19-12-09
发布日期 2020-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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