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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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华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华盛分公司 长春华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长春华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00元及利息(以本金200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40元,由被告长春华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13 |
| 发布日期 | 2020-04-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