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银川名都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银川定向爆破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银川定向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银川名都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代偿款72539.10元,支付利息2384元(截至2019年8月28日),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六个月至一年期贷款利率支付未还代偿款自2019年8月29日至本判决确定付款至日的利息;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银川名都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代偿款34010.60元,支付利息1117.82元(截至2019年8月28日),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六个月至一年期贷款利率支付未还代偿款自2019年8月29日至本判决确定付款至日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70元,减半收取计1385元,由原告银川名都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51元,被告银川定向爆破工程有限公司负担840元,被告***负担394元;保全费1137元,由银川定向爆破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1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