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与被告***之间签订的《个人“点即贷”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全部提前到期;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借款本金42373.03元、利息195.29元、罚息1.49元(利息、罚息截至2019年10月21日),并支付2019年10月22日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及罚息(利率标准按照上述《个人“点即贷”借款合同》的约定执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86元,减半收取计59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0-23
发布日期 2019-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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