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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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江苏东汛锂业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苏东汛锂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偿还借款本金24000000元以及截止2019年8月31日的利息136611.4元,逾期利息1615727.76元、复利67265.73元,并给付自2019年9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 二、被告***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其承担偿还责任以后可以向被告江苏东汛锂业有限公司追偿; 三、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有权以被告江苏东汛锂业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位于泰州医药高新区港城西路12号的不动产依法处置并优先清偿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款项; 四、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其余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71971元,由两被告负担170898元,原告负担1073元(原告已预交171971元,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应负担部分迳交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6 |
| 发布日期 | 2020-04-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