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遵义传化公路港物流有限公司 重庆今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重庆今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1000000元,并以100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从2016年12月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071元,由被告重庆今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可在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7-12-27 |
| 发布日期 | 2020-04-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