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宜兴市浩博运输有限公司 江苏帝蒙德轴承有限公司 山东海鑫达石油机械有限公司 聊城开发区金奥能源有限公司 山东普高商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加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山东海鑫达石油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江苏帝蒙德轴承有限公司货款71744元,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自2017年3月1日起至2019年8月20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自2019年8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均以71744元为基数)。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41元减半收取970.5元,保全费1070元,合计2040.5元(江苏帝蒙德轴承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山东海鑫达石油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20 |
| 发布日期 | 2020-04-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