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州港集团有限公司
广州市博康贸易有限公司
广州海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州市博康贸易有限公司一次性向原告广州海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自2016年11月1日起至2017年3月14日止的物业管理费(按每月35200元计算,其中应扣除被告已付的保证金70400元);

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州市博康贸易有限公司一次性向原告广州海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从2016年12月8日起至2018年5月30日止,每日按当月所欠管理费总额的千分之三计,该违约金总额以不超过被告所欠物业管理费本金为限)。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751.90元,由被告广州市博康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19-01-25
发布日期 2020-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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