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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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州越通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广州越通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协同原告***到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将广州市越秀区中山四路X号H房(大东门华庭B栋H房)的所有权登记在原告***名下的《不动产权证书》。 本案受理费11450元,由被告广州越通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交纳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9-08-26 |
发布日期 | 2020-04-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