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广州越通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州越通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为原告***办理广州市越秀区中山四路X号XXXX房(合同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中山四路2号、越秀北路1-53号大东门华庭XXXX房)的不动产权证。 本案受理费8030元,由被告广州越通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9-09-25 |
发布日期 | 2020-04-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