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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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田东壮乡河谷投资有限公司 广西壮乡河谷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田东北部湾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田东农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田东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西田东壮乡河谷投资有限公司向原告田东北部湾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000,000元; 二、被告广西田东壮乡河谷投资有限公司向原告田东北部湾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截止2019年2月21日的利息162,629.95元;从2019年2月22日起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HT603017091200657)约定计付利息至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 三、被告广西壮乡河谷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广西田东农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第一、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广西田东壮乡河谷投资有限公司追偿; 四、被告广西田东壮乡河谷投资有限公司、广西壮乡河谷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广西田东农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未能清偿上述债务时,原告田东北部湾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广西田东壮乡河谷投资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即位于田东县祥周林场及祥周镇新洲村境内的1,619.65亩土地承包经营权【东农交鉴字(2016)19号】,通过协议转让、交易平台挂牌再流转等方式处置,处置收益由原告优先受偿。 本案受理费32,101元,减半收取16,051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21,051元,由被告广西田东壮乡河谷投资有限公司、广西壮乡河谷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广西田东农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生效判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依法预交上诉费(户名:待结算财政款项-法院诉讼费专户,开户行:农行百色分行营业部,账号:60×××97)。 |
| 裁判日期 | 2019-07-01 |
| 发布日期 | 2020-04-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