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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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苏州百盈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国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人民币4642667.38元及违约金1414267元。 二、被告苏州百盈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苏州国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93784元。 三、被告吴奇岷、***、苏州瑞基集团有限公司、苏州高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苏州太湖水星游艇俱乐部有限公司、苏州高新区国友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被告苏州百盈贸易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如被告苏州百盈贸易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原告苏州国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对分别位于干将东路××××××(一般抵押、债权数额500万元)及干将东路××××××(一般抵押、债权数额500万元)的不动产以协议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第一顺位抵押权优先受偿后在各自抵押登记的债权数额内优先受偿。 五、如被告苏州百盈贸易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原告苏州国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对在江苏省苏州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登记号为××××××的质押财产(江苏太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403480股权)以协议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855元、公告费900元,合计55755元,由原告苏州国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300元,由七被告共同负担55455元,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
| 裁判日期 | 2019-09-02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