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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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8,513.19元。可按照原告提供的中国工商银行青岛镇江北路分理处,账户62×××56,户名***,直接汇至。 二、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死亡伤残限额内赔偿原告***误工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10,000元。可按照原告提供的中国工商银行青岛镇江北路分理处,账户62×××56,户名***,直接汇至。 三、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保险金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等,共计57,406.91元。可按照原告提供的中国工商银行青岛镇江北路分理处,账户62×××56,户名***,直接汇至。 四、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40元,由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承担,因原告已预交,被告应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可按照原告提供的中国工商银行青岛镇江北路分理处,账户62×××56,户名***,直接汇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7-10-25 |
| 发布日期 | 2020-04-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