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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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榕城分公司 福州市第二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榕城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责任及商业第三者险责任的限额内支付***189138.98元,并返还***218027.4元;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债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88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2544元,由***负担502.5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榕城分公司负担2041.5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榕城分公司负担的诉讼费用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7-11-27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