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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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春天医药连锁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分行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分行与被告青海春天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于2019年6月5日提前到期; 二、被告青海春天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分行借款本金57497200.13元,支付截止2019年6月5日的利息800194.5元、罚息3696.02元,支付自2019年6月6日起以尚欠本金57497200.1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922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的罚息,自2019年6月6日起以尚欠利息800194.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922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复利,并支付律师代理费60000元; 三、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分行对***名下坐落于××区等4处[权证号:青(2017)西宁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1083室等20处[权证号:青(2017)西宁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1192室等20处[权证号:青(2017)西宁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1113室等20处[权证号:青(2017)西宁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1262室等20处[权证号:青(2017)西宁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1212室等20处[权证号:青(2017)西宁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共计104套的不动产拍卖、变卖后的所得价款,在上述债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青海春天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追偿。 本案案件受理费333306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青海春天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06 |
| 发布日期 | 2020-04-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