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成都爱尚健身服务有限公司 成都青羊工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成都青羊工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爱尚健身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 二、被告成都爱尚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成都青羊工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欠付的2018年4月3日至2018年11月13日房屋租金157506.728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以日违约金为5.31元标准,从2018年3月13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时止;以日违约金5.31元为标准,从2018年6月13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时止;以日违约金5.52元为标准,从2018年9月13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时止。 三、被告成都爱尚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腾退位于成都市青羊区整层房屋给原告成都青羊工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如果被告成都爱尚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向原告成都青羊工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500元(该款已由原告成都青羊工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预交),由被告成都爱尚健身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并在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成都青羊工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17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