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凉市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荔支公司
渭南科泓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荔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向原告方赔偿112000元,在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向原告方赔偿256936.5元,以上共计368936.5元,减扣科泓公司已给付的30000元,实际应赔付原告方338936.5元。

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荔支公司返还渭南科泓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30000元。

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凉市分公司在保险合同范围内向原告方赔偿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死者马某乙)200000元,在车辆损失保险范围内向原告方赔偿70565(67900+2665)元,以上共计270565元。

四、上列应赔付款项在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给付。

五、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963元,原告***、***、***共同承担7000元,被告渭南科泓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共同承担393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25
发布日期 2020-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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